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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定監護是什麼,跟法院指定的監護宣告有什麼不同

意定監護是什麼,跟法院指定的監護宣告有什麼不同?

意定監護(民法第1113條之2以下,2019年增訂)是本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,先跟受任人簽訂契約,約定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,效力優先於法院依職權選定的法定監護人。差別在於監護人是由本人生前自己選定,而非等到失能後才由法院或親屬提出人選,較能反映本人真實意願。

資料最後查證:2026-09-29,實際規定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